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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亲爱的后世:如果你们没有变得更和平,更有公义,而且大致上讲,比我们更明理,那么就下地狱去吧!在此表达这一点热切期盼的是在下爱因斯坦?普林斯顿,一九三六年,五月四日。」──爱因斯坦

01

「宁梓涵小姐,我要问您几个问题,并请您务必诚实回答。」检察官对我说。

「当然。」我回答。

现在,我在法院,坐在证人席上,一如往常,出庭作证。

「在今年十二月二十日,您在东区布尔街上有一次出勤,是不是?」他问。

我的视线往法官看去,见他稍微挪动了身子,表情有点不耐烦。今天的法官,陈建正,我最讨厌的法官前三名之一。看他的表情就知道,他不喜欢我们,不喜欢鑑识人员,只因为有一次开庭开到一半我们的人突然走进去要求休庭,害他脸上面子掛不住,我知道这对他很不尊重,但证据还不够有力,我们可不想前功尽弃,只得喊暂停放走那个人渣,不过隔天我们就把他抓回来了。但从那之后陈建正在法庭上就不再给我们好脸色,这真的很莫名其妙,毕竟想要草草结案是上头给的命令,他怎么能迁怒无辜的鑑识人员呢?

从眼角瞥到检察官正看着我,头稍微偏了下,等着。

所以我把注意力回到他身上,然后开口。

「是的。」我回答他。

他的表情放松了一点,然后他接着说。

「可以请您描述一下犯罪现场吗?」

「好的。」我说,停顿了一下,深吸一口气。

「那是一间大楼,现场在五楼,我们从楼梯上去,现场很糟,几乎都被烧完了,受害者在右手边的第三间房间,她躺在地上,头骨有很多裂痕,但多半不是因为高温焚烧而產生的,而是钝器敲打的痕跡,由此可以看出死者生前有被殴打过。根据我们的调查显示谋杀的工具是一把铁鎚。」说到这里我停了一下让检察官拿出那把铁鎚。

「证据a。」他拿着那把装在证物袋里的铁槌,转过身,让法官和后面旁听的民眾能看见。然后他走向我,问道。

「您认得这个物品吗?」他问,然后把证物袋递给我。

接过来,我看了一眼,回答。

「是的,这把铁鎚是我打包的,处理的封条上有我的签名。」我告诉他,然后把东西还给他。

接过它,检察官继续问我。

「您是在哪发现它的?」他问。

「一家小吃店的外的垃圾桶,就在犯罪现场隔壁。」我说。

这时我的视线看了看周遭,法官已经用手撑着他的头,表情比刚刚还要更不耐烦。

不理会我没停留在他身上的视线,检察官继续问。

「您确定这就是用来杀死受害着的铁槌?」他问。

「是的,我们在上面发现受害着的血跡,还有被告的指纹。」我停了下,然后继续说。

「同时我们也在大楼楼梯的扶手发现被告的指纹。」

检察官满意的点点头,继续问。

「那你们还发现了什么吗?」他说。

「被告想用火来掩盖犯罪现场,我们在受害着房间内发现汽油残留物。」

检察官拿出另一个证据,一盒火柴。

「证据b,请问您认得这个物品吗?」他把那盒装在证物袋的火柴放在我面前。

「是的,这是被告用来点火的工具,我们是同时发现铁槌和火柴的,当然上面也有被告的指纹。」我很有耐心地继续回答。

他转向法官。

「那检查方问完了。」他说。

接下来我被迫坐在证人席上回答辩护方一些非常蠢的问题。

滴答,滴答,二十分鐘过去,他们终于问完了,我走回后面的座位。

滴答,滴答,一个小时过去了。

滴答,滴答,又一个小时过去了。

「被告请起立。」在过了那么久后法官终于开口。

「根据今天听证下来的结果,依据刑法第两百七十一条及三百五十三条,判定被告终身监禁,全案仍可上诉。休庭。」他说。

真是谢天谢地我终于可以离开这个鬼地方了。

拿起包包,我转身就走,几乎是小跑步跑到停车场。

从包包里翻出钥匙,当我打开车门,准备坐上我的suv时,检察官向我走了过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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